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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信息(案件查办经过、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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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3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衢州警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诸暨某商贸城14#15#16#楼”工程开展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活动进行了检查,发现检验报告中对气体灭火系统相关项目的检测与标准规定要求不一致。因该公司涉嫌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7年7月7日进行立案查处。12月19日向该公司及郭风行、叶信永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相关权利,该公司及郭风行、叶信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经调查查明:该公司指派检测人员叶信永、徐佩珍于2016年5月对“诸暨某商贸城14#15#16#楼”工程进行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并出具了分编号为“JA-2016-ZJXS-038”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检测的“诸暨某商贸城14#15#16#楼”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由14#楼(19层)、15#楼(5层)、16#楼(19层)及地下室等部分组成。上述检测服务活动系该公司叶信永为主检测,叶信永系直接责任人员,上述报告系该公司郭风行批准后出具,郭风行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该公司在开展上述检测服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的行为:(1)该公司对报告中消火栓给水系统中的“室内消火栓”检测项目第一点技术要求“应设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有明显标志”开展检测时,共抽检了60个室内消火栓,未按照《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3标准中7.4.2项的要求对抽检楼层的室内消火栓进行全数检查;(2)该工程共设置有11个报警阀组,该公司对报告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报警阀组”检测项目第一点技术要求“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保护区域的标志,压力表显示符合设定值”开展检测时,抽检了10个报警阀组,未按照《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3标准中7.6.10项的要求对报警阀组进行全数检查;(3)该工程的配电房设置有预制灭火系统(柜式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装置),该公司未按照《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标准中5.2.3项、4.3.4项、5.4.3项的要求分别对报告中气体灭火系统中的“储存装置”检测项目第二点技术要求“储存装置上压力计、液位计、称重显示装置的安装位置应便于人员观察和操作”、“阀驱动装置”检测项目第三点技术要求“电磁驱动器的电源电压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阀驱动装置”检测项目第四点技术要求“电磁驱动装置的电气接线应沿支、框架固定”进行检测,并做无此项处理;该公司未按照《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3标准中7.11.8项的要求对报告中气体灭火系统中的“防护区安全要求”检测项目第十点技术要求“防护区入口处明显位置应配备专用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进行检测,并做无此项处理;(4)该工程设置有消防电梯,该公司未按照《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3标准中6.5.2项的要求对报告中消防电梯中的“设置要求”检测项目第二点技术要求“轿厢内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进行检测,并做无此项处理。因该公司未能提供成本核算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公司存在上述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消防检测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3、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风行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4、对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叶信永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该公司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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