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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信息(案件查办经过、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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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举报,2016年12月2日、2017年2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联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的某村农贸市场建设工程、某村幼儿园建设工程(以下分别简称:某村农贸市场、某村幼儿园)内的部分消防设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检测报告中水力警铃等项目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因该公司涉嫌存在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消防检测服务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6年12月15日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查明:该公司指派检测人员詹军、袁志良分别于2015年8月11日、8月22日对某村幼儿园、某村农贸市场进行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并相应出具了由袁志良批准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该公司在开展上述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活动中存在如下问题:(1)某村幼儿园安装有419个喷头,该公司对某村幼儿园报告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喷头”检测项目下第一点技术要求开展检测时,实际抽检40个喷头,抽检数量不符合《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 33/1067-2013标准中7.6.3项的要求;(2)某村农贸市场底层水泵房内安装有4个水力警铃,该公司对某村农贸市场报告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水力警铃”检测项目下第一点技术要求未按要求进行检测,并做无此项处理;(3)该公司对某村农贸市场报告中火灾应急广播或火灾警报装置中的“设置要求”检测项目下第1至5点技术要求开展检测时,未对某村农贸市场3F层的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进行抽检,对某村农贸市场3F层的火灾警报装置只抽检了1个,两者的抽检数量均不符合《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 33/1067-2013标准中9.5.11项的要求;(4)该公司对某村农贸市场报告中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中的“设置要求”检测项目下第2点技术要求开展检测时,对某村农贸市场3F层的安全出口标志只抽检了1个,抽检数量不符合《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 33/1067-2013标准中9.3.1项的要求。因该公司未能提供成本核算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公司存在上述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消防检测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对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对袁志良、詹军各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该公司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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