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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质监罚字[2016]1014号

日期:2017-04-12 浏览次数: 字号:[ ]

案件名称

(案由)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被处罚人名称(姓名)

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市)质监罚字[2016]1014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秦健聪

案件摘要信息(案件查办经过、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201611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绍兴某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台标示由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南电梯公司)维保的载货电梯正在使用,该载货电梯设备注册代码为32303306862015060004。该载货电梯日常管理单位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提供了东南电梯公司对该台载货电梯2016611日至2016101日共9次日常维护保养项目记录单。经调查查明,东南电梯公司从201572日起对上述载货电梯开展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该公司在对该台载货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过程中,未将“井道照明齐全、正常”、“底坑急停开关工作正常”两项规定项目列入半月维保内容,在实际维保中也未对上述两项进行维护保养。同时,该公司在对该载货电梯2016625日、201679日、2016722日、201685日、2016819日、2016916日、20161017次维护保养中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手动紧急操作装置”项目的检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要求。因该公司未能提供成本核算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东南电梯公司上述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该公司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作出机关名称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日期

2017328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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