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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质监罚字[2016]1012号

日期:2017-02-13 浏览次数: 字号:[ ]

  

案件名称

(案由)

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未对认证的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

被处罚人名称(姓名)

北京中水卓越认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市)质监罚字[2016]10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李为民

  案件摘要信息(案件查办经过、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2016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绍兴市某彩印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正从事塑料袋的生产活动,其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了北京中水卓越认证有限公司实施的初次认证和2016年监督审核;2015年10月,该厂体系内新增经营场所、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等基础设施,并将主要的办公、仓储、制袋活动迁入新场所,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但该公司在2016年监督审核报告却描述该厂体系无变更(管理者代表有变更);检查还发现了其他问题。因该公司涉嫌存在未对认证的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调查;2017年1月6日向该公司告知了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理意见,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经调查查明:该公司于2005年6月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业务范围的认证机构批准书,换发证后有效期至2017年6月。2015年5月至7月,该公司对该厂按照国家标准GB/T 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以下简称为体系)实施初次认证审核,8月颁发认证证书, 2016年7月对该厂体系实施第一次监督审核,8月作出保持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的决定。该公司在上述认证活动中存在如下问题:(1)初次认证和监督审核时未对该厂体系内活动涉及的重要原辅料(醋酸正丙脂、乙酸乙酯等易燃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遵守危化品相关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审核,遗漏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以下简称为《规则》)4.3.3.2(3)、5.6(4)等条款规定的程序;(2)初次认证和监督审核时仅对该厂体系内各类塑料包装产品之一的购物袋的执行标准进行了识别,而未对其他塑料包装产品的执行标准进行识别,未对该厂遵守标准化相关法规的情况进行审核,遗漏了《规则》4.3.3.2(3)、5.6(4)等条款规定的程序;(3)监督审核时明知该厂体系内发生了新增经营场所、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等基础设施的重大变更而未予审核,做出了仅有管理者代表变更的不实审核记录,减少了《规则》5.6(1)等条款规定的程序;(4)监督审核时未对该厂开展内审和管评的时间间隔情况实施有效的审核,未将该时间间隔(超过13个月)违反其体系策划的情况识别为不符合项,遗漏了《规则》5.6(7)等条款规定的程序;(5)监督审核时记录该厂千分尺、卷尺等计量器具于2016年7月7日检定,但实际检校日期为现场审核(2016年7月11日、12日)之后的2016年7月19日。因该公司未能提供成本核算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该公司存在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未对认证的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该公司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作出机关名称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日期

  2017年1月13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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