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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正烨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的“鉴湖镇某地块1#、2#、3#、4#办公楼”工程的部分消防设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检测报告中对防火卷帘的控制功能等项目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因该公司涉嫌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消防检测服务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7年6月9日进行立案查处。9月26日向该公司、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盛顺洪、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盛谋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相关权利,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要求。10月13日,我局组织了听证会。
经调查查明:该公司指派检测人员盛顺洪、沈某于2017年4月12日对“鉴湖镇某1#、2#、3#、4#办公楼”工程进行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并出具了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检测的“鉴湖镇某地块1#、2#、3#、4#办公楼”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由1#楼(17层)、2#楼(5层)、3#楼(13层)、4#楼(12层)及地下室(即地下车库)等部分组成。上述检测服务活动系该公司盛顺洪为主检测,盛顺洪系直接责任人员,上述报告系该公司盛谋批准后出具,盛谋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该公司在开展上述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活动中存在如下问题:(1)该工程中的地下室(地下车库)内的车辆通道上设置有2樘防火卷帘,该公司对报告中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中的“对防火卷帘的控制功能”检测项目下第一点技术要求未按要求进行检测,并做无此项处理;(2)该公司对报告中消火栓给水系统中的“室内消火栓”检测项目下第七点技术要求开展检测时,室内消火栓抽检了19个,上述抽检数量是按该工程的室内消火栓设置总数(193个)的10%确定的,抽检数量不符合《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3标准中7.4.11项的要求;(3)该公司对报告中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中的“设置要求”检测项目下的第三点技术要求开展检测时,疏散指示的标志抽检了12个,上述抽检数量按该工程的疏散指示的标志设置总数(245个)的5%确定的,抽检数量不符合《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3标准中9.3.4项的要求;(4)该公司对报告中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中的“设置要求”检测项目下的第四点技术要求开展检测时,应急照明抽检了19个,疏散指示的标志抽检了12个,安全出口标志抽检了13个,上述抽检数量均按该工程的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的标志、安全出口标志设置总数(分别为380、245、270个)的5%确定的,抽检数量均不符合《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3标准中9.3.5项的要求;(5)该公司对报告中消防应急广播和火灾警报装置中的“设置要求”检测项目下的第二、六、七点技术要求开展检测时,扬声器(即消防应急广播)抽检了12个,火灾警报装置抽检了12个,上述抽检数量均按该工程的扬声器、火灾警报装置设置总数(分别为250、196个)的大致5%确定的,抽检数量均不符合《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3标准中9.5.11项的要求;(6)该公司对报告中防火分隔中的“防火门的一般规定”检测项目下第二、三点技术要求开展检测时,甲级、乙级防火门共抽检了18樘,抽检数量按该工程的防火门(包括甲级、乙级)设置总数(其中甲级43樘、乙级331樘)的5%确定的,抽检数量不符合《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3标准中5.5.2项的要求以及5.5.3项的要求。因该公司未能提供成本核算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该公司存在上述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消防检测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3、对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盛顺洪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4、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盛谋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该公司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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