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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质监罚字[2016]1006号

日期:2016-09-27 浏览次数: 字号:[ ]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案由)

擅自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厢式运输车

被处罚人名称(姓名)

绍兴市光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市)质监罚字[2016]100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王孝德

  案件摘要信息(案件查办经过、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根据在绍兴某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线索,2016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主要销售JAC江淮品牌的汽车,未发现经某公司进行车厢改装的车架号为LJ11PBBC9F6008146的厢式运输车,经初查,该公司已售出上述运输车,因涉嫌存在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的行为,我局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7月14日向该公司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相关权利,该公司于7月21日提出陈述、申辩。经调查查明:该公司销售的车厢经改装的厢式运输车,已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N类汽车发证单元。至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及某公司均未取得上述汽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2016年1月10日,该公司委托某公司对上述车架号为LJ11PBBC9F6008146的厢式运输车进行厢体加工安装,1月18日某公司按要求完成厢体加工安装,之后该公司在明知该车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仍将其销售给新昌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未进行成本核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我局认为:该公司擅自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厢式运输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该公司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该公司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作出机关名称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日期

  2016年8月2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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