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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绍兴*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公司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了你公司的初次认证和监督审核,但2015年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所涉部分计量器具仍未经过计量检定或校准,检查还发现了其他问题。
经调查查明:你公司于2002年12月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业务范围的认证机构批准书,换发证后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013年8月,你公司对*公司按照国家标准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以下简称为标准)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以下简称为体系)实施初次认证并颁发认证证书,2014年8月和2015年8月实施监督审核,均作出保持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的决定。在2015年的监督审核中存在如下问题:(1)你公司发现*公司体系存在计量器具控制的不符合并出具不符合项报告,但因*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你公司遂篡改原始不符合项报告和相关审核记录后予以验证通过;(2)*公司文件载明,2015年6月16日同日开展每12个月内1次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内审时对同日开展的管评进行了审核,管评时将2015年7月4日才验证通过的内审不符合项和2015年7月6日才统计的年度质量目标作为评审输入信息,且管理评审遗漏标准要求的输入信息,你公司在监督审核时已经发现*公司体系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中存在不符合,但未采取有效的跟踪调查措施以监督*公司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并符合要求或予暂停认证证书,并编造了相关审核记录;(3)*公司体系内职能部门未全部建立质量目标,未建立质量目标的部门无从开展质量目标测量及评价,且公司质量目标中“产品一次检验合格率”测量结果大于生产部质量目标中“产品质量合格率”测量结果,其质量目标的建立和测量存在明显的不符合,你公司在监督审核时未识别上述明显的不符合;(4)*公司“电工”李×月(实际未从事电工岗位)、焊工王×祥均未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你公司在监督审核时已经发现焊切作业人员存在上述不符合,但未采取有效的跟踪调查措施以监督*公司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并符合要求,并在审核报告中编造了李×月、王×祥均持证上岗、证书有效的记录。因你公司未能提供成本核算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我局认为:你公司存在未对认证的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
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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