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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质监罚字[2016]1005号

日期:2016-08-13 浏览次数: 字号:[ ]

  

案件名称

(案由)

  绍兴市粤达五金厂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载货车辆案

被处罚人名称(姓名)

绍兴市粤达五金厂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市)质监罚字[2016]100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赖淑钊

  案件摘要信息(案件查办经过、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2016年4月22日,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厂正在生产货车载货平台,现场停放有新的底盘车辆、新的完整车辆(基本完工)以及旧的完整车辆,其中2辆新的完整车辆系以新的底盘车辆加装载货平台而成,现场你厂提供了车架尾号FAM05971等车辆的加工凭证,但未能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经调查查明: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你厂制作指定要求的载货平台安装在12辆新的二类底盘上,构成10辆厢式运输车和2辆仓栅式运输车,并以整车状态出厂,整车均以动力驱动,具有6个车轮,可在普通道路机动行驶的载货车辆,系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N类汽车,至现场检查时,你厂尚未取得汽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因你厂未能提供成本核算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我局认为:你厂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载货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

  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作出机关名称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日期

2016年07月25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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