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5日,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分公司承担维保工作的绍兴市灵芝镇山水名家小区内在用电梯进行检查,抽查该小区璞园3号楼1单元西侧、2单元西侧的两台电梯,发现2单元西侧电梯存在液压缓冲器渗油、柱塞锈蚀等问题,且在两台电梯机房内均未发现减速机,但维保记录中却记载了对减速机相关项目的维保工作。
经调查查明:该分公司于2013年5月4日取得电梯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5月3日,限维修)。根据维保合同约定及授权文件,该分公司负责山水名家小区内24台电梯(型号OH5100)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璞园3号楼1单元西侧、2单元西侧的两台电梯维保工作中,该分公司存在以下行为:1.2015年12月至案发时,未对璞园3号楼2单元西侧电梯底坑环境进行维保,且未真实填写相关维保记录;2.2015年7月至案发时,未对璞园3号楼2单元西侧电梯液压缓冲器进行维保,且未真实填写相关维保记录;3.2015年3月至案发时,编造不存在的减速机相关项目的维保结果。因该分公司未能提供成本核算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该分公司上述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2、处以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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