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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8日,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货车厢体,现场该公司提供了已整车出厂的5辆货车的厢体加工凭证,但未能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经调查查明:该公司制作指定要求的厢体安装在新的二类底盘上构成厢式货车,并以整车状态出厂,整车均以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以上车轮,最高设计车速>70km/h,可在普通道路上行驶,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系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N类汽车,至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尚未取得汽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该公司先后完成加工并出厂厢式货车7辆;因该公司未能提供成本核算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该公司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厢式货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50000元(伍万圆整)。
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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