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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5日,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为该分公司)承担维保的绍兴市大滩路绍兴天下花园小区内乘客电梯进行检查,发现该小区观澜苑(以下简称为观)8幢3#、4#电梯底坑积水,多台电梯底坑或轿顶存在未清洁或照明不正常等问题,并在现场发现该分公司出具的2015年9月28日等日期的维保记录。
经调查查明:该分公司于2011年11月23日(换证)取得电梯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2015年9月15日变更并换证(有效期至2019年10月7日)。根据合同约定,该分公司负责绍兴天下花园小区内50台乘客电梯(型号OTIS SKY或OTIS3000,编号R2NB2618至R2NB2667)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修理工作,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在维保工作中,该分公司存在以下行为:1.2015年6月8日至案发时,未对“观10幢1#”电梯底坑环境项目进行维保,且未真实填写相应的维保记录;2.2015年6月29日至案发时,未对“观8幢3#”电梯轿顶项目进行维保,且未真实填写相应的维保记录;3.2015年9月未对“观8幢4#”等7台电梯底坑环境项目进行维保,且未真实填写相应的维保记录;4.编造了“观10幢4#”等5台电梯的维保记录(日期为2015年9月25日)和“闻涛苑(以下简称为闻)1幢1#”等5台电梯的维保记录(日期为2015年9月28日)。因该分公司未能提供成本核算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该分公司上述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2、处以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
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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