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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信息(案件查办经过、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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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绍兴多次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有2台客梯(型号为TKJ1000/1.0-JXW,分为1号、2号客梯)且正在使用。据提供的电梯维护保养服务规范记录和电梯保养服务保养合同,该2台客梯系由上海达青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分公司)进行维护保养。因该分公司涉嫌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我局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2016年2月1日向该分公司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相关权利,该分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经调查查明:该分公司于2013年4月11日取得编号为TS3333431-2017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4月10日)。2015年4月,该分公司与绍兴多次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电梯保养服务保养合同,约定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6年4月14日,由该分公司对上述2台客梯进行维护保养。该分公司在9月10日的维保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按期对2号客梯进行季度保养,延后于9月24日对2号客梯进行了季度保养;在12月4日的维保中未对上述2台客梯的年度维保项目中的“层门装置和地坎”、“缓冲器”两个项目进行维保。因该分公司未能提供成本核算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分公司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2、处以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该分公司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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