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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质监罚字[2015]1020号

日期:2016-02-18 浏览次数: 字号:[ ]

  

案件名称

(案由)

  上海达卫师认证有限公司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案

被处罚人名称(姓名)

  上海达卫师认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市)质监罚字[2015]102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倪国良

  案件摘要信息(案件查办经过、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2015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绍兴市特高制冷暖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特高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进行了初步调查核实,发现上海达卫师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达卫师公司)颁发给特高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所覆盖经营地址、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况。

  经调查查明:达卫师公司于2004年5月20日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业务范围的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至2021年9月10日)。2015年5月1日,达卫师公司与特高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对特高公司按照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08)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初次认证,同年5月28日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覆盖范围为浮动盘管散热器类制冷、暖通配件的制造和销售,覆盖场所为浙江省绍兴市绍兴生态产业园(皋埠镇)临江路73号厂房一。在认证过程中,达卫师公司发现特高公司体系覆盖的产品超出其营业执照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但未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以下简称为《规则》)4.3.4(2)的要求终止审核;在第一阶段审核中,达卫师公司未对特高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超过3个月进行审核,遗漏了《规则》4.3.3.2(2)要求的程序;达卫师公司审核报告中记载的特高公司的占地面积、经营场地面积和覆盖场所地址与实际不符,所出具认证证书的覆盖场所地址与实际不符,遗漏了《规则》4.3.3.2(3)要求的程序。因达卫师公司无法提供相关凭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达卫师公司上述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

  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作出机关名称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日期

2016年02月05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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