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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质监罚字[2015]1022号

日期:2016-02-17 浏览次数: 字号:[ ]

  

案件名称

(案由)

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移动式即热反渗透净水器

被处罚人名称(姓名)

绍兴摩纳净水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市)质监罚字[2015]102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丁家梁

  案件摘要信息(案件查办经过、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2015年10月3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正在生产型号为MN-BRT01的移动式即热反渗透净水器(以下简称净水器),成品区堆放有12台成品。因该公司未能提供净水器相关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涉嫌未经认证擅自出厂净水器的行为,我局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12月24日向该公司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相关权利,该公司于12月28日提出陈述、申辩。经调查查明:该公司生产的净水器的额定电压为220V,额定功率为2200W,工作时通过将机内源水箱的饮用水进行净化处理并加热后,供使用者直接饮用,系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冷热饮水机产品。至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生产的型号为MN-BRT的净水器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试验合格,但尚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15年8月,该公司生产并出厂、销售上述净水器34台,其中源水箱容积为3L的10台、5L的24台,货值金额合计31392元。该公司未进行成本核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公司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净水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该公司陈述申辩中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该公司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作出机关名称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日期

  2016年1月18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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