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信息(案件查办经过、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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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1日,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该店在售举报所涉型号为IMINI N80的平板电脑(以下简称N80平板电脑),但从提供的销售记录显示,该店曾于2014年10月销售1台N80平板电脑。经调查查明:上述N80平板电脑生产日期为2014年8月,具备中央处理器、显示器、USB接口和Wi-Fi模块等,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便携式计算机;至2015年4月14日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变更前,上述N80平板电脑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2014年至2015年4月期间,你店共销售N80平板电脑1台,销售日期为2014年10月16日,销售价为1490元/台,违法所得为144.9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144.99元;
3、处以罚款50000元。
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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