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举报,2016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在售F520S型“家/车两用充电全能王”充电产品,该款充电产品由常用USB电源适配器(型号为A1265)(以下简称电源适配器)、USB车充适配器、转接插头三部分组成。因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涉嫌存在擅自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源适配器的行为,我局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查处,10月21日向该公司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相关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和听证申请。
上述“家/车两用充电全能王”充电产品中的电源适配器,已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发证单元;该电源适配器由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广州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将其与USB车充适配器、转接插头组成上述充电产品;至现场检查时,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取得该款电源适配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2015年4月28日、6月25日,该公司分两次收到集团总部采购并配送的上述充电产品10件,于2016年4月15日售出5件。该公司未进行成本核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2份(照片),证明你公司在售充电产品(包含电源适配器)的事实;
证据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试验报告各1份,证明涉案电源适配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事实。
证据三:深圳市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广州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产品说明各1份,采购经销合同、购销合同各1份,证明涉案充电产品的生产、供货情况及电源适配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事实;
证据四: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调查笔录2份、进销存明细表1份、销售记录打印单1份,证明涉案充电产品(包括电源适配器)的进货情况、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的事实。
该公司销售上述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源适配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该公司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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