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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信息(案件查办经过、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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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3日,在全省“纤检保健康”纤维制品春季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中,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的针织T恤进行了抽样,样品经检验机构检验,所检项目中标识、纤维含量检验结果不符合质量评价规则《GZ17610101针织服装113-2014》评价要求,被判为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15年6月19日送达,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对检验结果的异议。因该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针织T恤,我局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8月27日向该公司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相关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经调查查明:2015年4月,该公司受委托,同批生产上述针织T恤1200件,同年5月26日发出1180件(另有6件用作本次检验样品,在检验报告送达前该公司自行处理14件),涉案货值金额为24000元。因该公司未能提供生产成本核算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公司生产上述不符合质量评价规则要求的针织T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和《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针织T恤;2、处以罚款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圆整)。该公司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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