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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质监罚字[2015]1012号

日期:2015-09-23 浏览次数: 字号:[ ]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案由)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识标准的儿童中裤

被处罚人名称(姓名)

绍兴高新区摩卡童装厂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市)质监罚字[2015]10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高国萍

  案件摘要信息(案件查办经过、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2015年5月13日,在全省“纤检保健康”纤维制品春季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中,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厂生产的儿童中裤(款号为A15B7157)进行了抽样,样品经检验机构检验,其中产品使用说明(标识)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2012)要求,上述检验结果于2015年6月12日送达,该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对检验结果的异议。因该厂涉嫌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识标准的儿童中裤,我局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8月26日向该厂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相关权利,该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经调查查明:2015年5月,该厂同批生产上述儿童中裤200条,同年5月27日出厂销售192条(不含检验样品8条),涉案货值金额2400元。因该厂未能提供生产成本核算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厂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识标准的儿童中裤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根据《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十五日内改正;2、处以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圆整)。该厂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作出机关名称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日期

  2015年9月8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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