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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信息(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
和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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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浙江省第一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专项监督抽查中,依法对该公司生产的开水器(型号规格为TH-90L、产品等级为合格品、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12日)进行监督抽查,样品经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其中标志、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为不合格。2015年1月12日,该公司同批次生产上述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开水器3台,涉案货值金额为5700元。
该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开水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开水器;
2、没收违法生产的开水器3台;
3、处以罚款5700元(大写:伍仟柒佰圆整)。
该公司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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