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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质监罚字[2015]4003号

日期:2015-12-16 浏览次数: 字号:[ ]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案由)

  浙江鸿仁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有机热载体锅炉案

被处罚人名称

浙江鸿仁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市)质监罚字[2015]4003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林马凉

  案件摘要信息(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

  和期限等)

  2015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一台标称由江阴某公司制造,型号为YY(Q)W-600Y(Q),产品编号为141024Y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其控制面板显示当时的供油温度为205℃,排烟温度207℃,回油温度202℃。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这台锅炉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经调查,这台锅炉安装过程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该公司从2015年3月份开始使用。该公司使用安装过程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有机热载体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锅炉;

  2、处以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

  该公司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作出机关名称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日期

  2015年10月15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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