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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质监罚字[2015]1018号

日期:2015-12-15 浏览次数: 字号:[ ]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案由)

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进行维护保养

被处罚人名称(姓名)

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市)质监罚字[2015]101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钱江明

  案件摘要信息(案件查办经过、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2015年8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某作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6号制剂车间安装有一台载货电梯(型号为THJ2000/0.5-JXW,层站数为2层2站3门,额定载重量2000KG),且正在使用。据提供的载货电梯保养报告书和标准保养合同,该台载货电梯是由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进行维护保养。因该分公司涉嫌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我局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10月26日向该分公司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相关权利,该分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经调查查明:该分公司作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取得电梯维修资格(有效期至2018年11月25日)。2014年9月,该分公司与浙江某作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标准保养合同,约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由该分公司对上述载货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在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20日我局检查时,该分公司共对该台载货电梯进行了23次半月、1次季度、1次半年度的维保,其中季度维保的时间是2015年7月6日,半年度维保的时间是2015年3月2日。但在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2月16日和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6月22日期间,该分公司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该台载货电梯进行季度维保。因该分公司未能提供成本核算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分公司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载货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2、处以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该分公司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作出机关名称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日期

  2015年11月3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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