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4日,在2015年全省“纤检保健康”纤维制品春季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中,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生产的休闲裤(货号:0304)进行了抽样,样品经浙江省纺织测试研究院检验,其使用说明(标识)、面料耐汗渍色牢度、纤维含量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查明:2014年9月,该公司同批生产上述不合格休闲裤144条,单价20元/条,涉案货值金额为2880元。在2015年6月12日前,该公司已将剩余138条休闲裤作次品处理,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该公司生产上述不合格的休闲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和《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的休闲裤;
2、处以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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