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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浙江省第二批飞行监督抽查中,浙江省质监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该公司生产的型号规格为TDR18Z电动自行车(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12日)进行监督抽查,样品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其中前、后轮辋与前叉、车架平、立叉两边间隙的相对偏差、整车重量、反射器和鸣号装置、制动断电装置、车架/前叉组合件的强度五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要求,被判为不合格。2014年9月12日,该公司同批次生产上述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辆,涉案货值金额为1800元。
该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没收违法生产的2辆电动自行车和2套配件(抽样样品)。
3、处以罚款1800元 (大写:壹仟捌佰圆整)。
该公司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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